增值税的纳税人及税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税率:
1.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第2项、第3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注: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
   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四、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
   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
   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 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