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
    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
    式:
四.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五.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
    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六.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