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印章

根据公司条例第93条1b,每间公司须备有一个金属印章作为其法团印章,该印章上须刻有可供浏览的公司名称。
根据公司条例的附表1中的表A第114条,董事须制定稳妥保管印章的措施,使用该印章须经董事批准,或经董事为此而授权的董事委员会的批准;每份须盖上印章的文书,均须由一名董事签署,并由秘书或另一名董事或董事为此而委派的其他人加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