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文件

澳门服务提供者为取得《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的待遇,应提供:

(一)澳门服务提供者为法人: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提交经澳门有关机构(人士)核证的文件资料、声明,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出的证明书:
1. 文件资料(如适用)
   (1)澳门特别行政区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及动产登记证明副本;
   (2)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发出的营业税M/1格式申报书副本;
   (3)澳门服务提供者过去3年(或5年)在澳门的公司年报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的证明文件正本或副本;申请在内地提供
        海运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另外提交文件或其副本(已核证)以证明其所拥有的船
        舶总吨位应有50%以上(含50%)在澳门注册。
   (5)澳门服务提供者过去3年(或5年)所得补充税申报表及缴税证明的副本;在亏损的情
        况下,澳门服务提供者仍应提供有关所得补充税申报表及缴税证明的副本;
   (6)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的雇员在社会保障基金供款凭单副本,以及有关文件或其副本
        以证明该服务提供者符合有关规定的百 分比;
   (7)其他证明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业务性质和范围的有关文件或其副本;
   (8)从事物流、货代服务及仓储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确认其
        具有提供综合运输服务资格的证明。

2. 声明对于任何申请取得《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待遇的澳门服务
   提供者,其负责人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声明。

3. 证明书澳门服务提供者将规定的文件资料及声明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审核。经济局
   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政府部门、机构或独立专业机构(人士)
   作出核实证明。经济局认为符合本附件规定的澳门服务提供者标准的,向其出具证明书。
   证明书内容及格式由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磋商确定。


(二)澳门服务提供者为自然人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提供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其中属于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