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企业在香港澳门投资

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是指:内地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具有当地法人资格的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生产制造、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研发、投资、科技等企业,以及内地企业在港澳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设立的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
一. 投资开办企业的方式:新设(包括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
    权置换等。
二. 核准机关:商务部是核准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的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委托,对本地
    区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进行初步审查或核准。
    1. 内地地方企业在香港、澳门地区投资开办企业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
       香港、澳门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余由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
       准。
    2. 中央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
    3. 地方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
       证书》。中央企业,由商务部颁发批准证书。
三. 企业获得核准后,须凭批准证书和核准文件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并
    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
四. 获得核准的企业在香港、澳门注册后,应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备案,
    并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