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香港公司审计师

委任审计师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第131(1)条规定,每间香港有限公司,无论是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必须委任审计师。香港公司的首任审计师可由公司董事在首次周年股东大会前的任何时间委任,其任期直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为止。但如董事未能委任香港公司审计师,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第131(3)和(4)条在股东大会上可作出审计师的委任。
以后年度的审计师是由股东周年大会上获委任,其任期直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如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未能委任审计师,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第131(1)和(2)条,该香港公司的任何股东/成员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委任审计师。

审计师的职责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第141(1)条规定香港公司的审计师必须在其委任其间并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向公司股东/成员报告他们所审核的账目,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账及相关集团公司的账目。
在审计师准备他们的审计报告时,审计师责任是:需要展开任何相关的调查以至他们能对该香港公司的账目表达以下的审计意见:
  a. 公司的账簿是否正确地及适当地备存;
  b.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账是否与公司账簿一致;
  c. 公司账簿能否真实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并能充分地解释公司的所有交易。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第141(4)条规,如香港公司审计师认为公司未能达到以上(a)-(c)的要求时,必须在他们的审计报告中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