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香港公司董事

委任香港公司董事
如果香港公司没有任命董事,即属违法,该香港公司及每名高级职员须为违反公司条例第153条而负上责任及相关罚款。
在香港公司法公司章程表A第77条规定:由创始成员以书面形式确认香港公司董事的数目及首任董事名单。
委任董事的一般权力被赋予在股东大会上。根据香港公司法公司章程表A第96条,他们也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增加或减少董事人数,也可决定所增加或减少的董事如何轮换卸任。
在表A第91条规定:在香港公司首次周年大会上三分之一的董事必须卸任,但退任后的董事符合资格的,可以在周年大会上再被选为公司董事(表A,第93条)。没有其他候选人会有被选为董事的资格,除非他是被董事或股东/成员推荐。如该香港公司未能委任其他人补充卸任董事的职位,而该卸任的董事愿意再被选为公司董事,他将被视为连任公司董事。
表A规定,董事有权委任新董事填补任何临时的空缺,但此委任不能导致董事数目超过董事最高人数。
不过,由董事会委任的董事,其任期直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但在周年大会,他们是符合被再重选为公司董事资格的(表A,第97条)。

董事的权力
董事通常被赋予管理公司的一般权力。

董事名册
每间香港公司都须备存董事及秘书登记册(香港公司法第158条),而有关董事及秘书的详细数据须记录在登记名册里。该登记名册必须保持在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内及开放给股东/成员或公众人士查阅。

出任董事同意书
出任香港公司的董事必须签署一份书面声明书,声明该董事已年满18岁及同意出任该香港公司的董事(香港公司法第14A(2)(k)条及158(4A)和5A条)。

主席
董事之间可选出一名主席和决定该主席的任期(表A,第103条)。如果该主席未能在会议指定的时间首五分钟内出现,出席的董事可选其中一人为该会议的主席而继续会议(表A,第103条)。

投票
所有决议和问题是由多数董事投赞成票而决定通过,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董事主席可投第二票或决定性一票(表A,第100条)。

会议记录
所有董事会会议记录必须存档并保留在会议记录册内(香港公司法第119(1)条)。有关公司条例应用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也适用于董事会会议记录,除了董事会会议记录不用公开给查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