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股份转让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条规定,所有私人的香港有限公司必须在其公司章程中包含对其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条文,但在公司条例中并没有特定的股份转让限制方式,最常见的两种限制形式的限制如下:-
1. 所有股份转让必须由董事会批准。
2. 用优先购买权的条文规定,股份必需先提供给现有股东购买。

如果公司章程是采用表A,其限制是董事可凭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并且不给予任何理由,而拒绝就任何股份转让进行登记,不论该股份是否为全部缴付股款的股份。

股份转让的程序:-
1. 确保任何优先购买权已达成或获豁免。
2. 安排“股份转让书”由转让人(卖方)及受让方(买方)签署。
3. 提交股份转让书及相关的股票给公司,然后待公司董事会批准该股份转让。
4. 为“股份转让书”和“买卖协议书”缴纳印花税。
5. 提供已缴印花税的股份转让书及卖方的股票给公司办理股东确认登记手续,只有当股东名称
   被记入股东名册内,才能证明是该公司的股东。

缴纳印花税
“股份转让书”需要支付5港元的印花税,而“买卖协议书”则需要支付以代价或该出售的股票净资产值的0.2%,以较高者为准。

为了计算该转让股份的净资产值,税务局的评税主任可能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本身的审计报告及其附属公司的审计报告。
2. 公司本身及其附属公司的管理账目的核证本。
3. 公司/附属公司所拥有的物业资料,须填报在表格IRSD102内。
4. 股份买卖的协议书(如果没有,请由卖方/买方的书面确认)。
5. 公司组织章程大网及细则。
6. 股息分配决议。

从我们的经验中,为免向税务局提供以上文件,一些不合资格的代理会要求公司董事签署一份声明书给税务局,声明该公司从未开展任何业务及没持有任何资产或附属公司。但如果税务局最终发现该董事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声明,该公司董事须负上刑事上的责任,所以请小心选择你的代理公司。

禁止公司为收购本身股份而提供资助
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47A条,禁止所有香港公司提供任何财务上的安排及资助,从而获取该公司的股份,该条例内容如下:
1. 凡任何人正进行收购或正建议收购某公司的股份,在该项收购行动进行之前或进行同时,该
   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不可为该项收购行动而直接或间接给予资助。
2. 凡某人已收购某公司的股份,并且为该项收购行动(该人或任何其他人)招致任何债务,该公
   司或 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不可为减少或解除该项如此招致的债务而直接或间接给予资助。
3. 任何公司如违反本条,可处罚款,而每名失责高级人员则可处监禁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