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分配的利润

利润
按照维持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下,由公司可支付分配给其股东/成员的金额如下: - 
公司可供分配给股东/成员的金额不应超过公司已实现的利润;
实缴股本,包括股本溢价及资本赎回储备,不应用来分配给股东,直到公司清盘为止。

在香港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表A等117条,公司派发股息给股东只能派发公司利益的部份。这规则确保该公司的资本是不会返回给股东/成员,从而维护债权人和股东/成员的利益。
在香港公司法第79B条也规定,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是等于其累计实现利润扣除其累计实现的损失。 “公司条例”、"联交所的上市规则" 及 "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会计准则" 提供了实现的利润和亏损的指导。

中期股息
当董事看到该公司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将会有足够的利润产生时,他们可以宣告年中股息(表A,第16条)。这样的宣告并不需要股东大会的批准。

期末股息
当财政年度结束时,董事可就公司在财政年度结束时的累计实现利润决定并宣告该年度的期末股息,并在其后的股东大会上通过后才可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