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散的公司,为何要成立清算组

问题:

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因为生产条件不符合标准、管理混乱,产品大量不合格,又非法发放市场造成事故,被政府责令关闭。材料供应商闻讯纷纷赶来讨债,但公司已经是无人做主的瘫痪状态,该怎么办?

解答: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既已确定解散,就应及时成立取代原执行机构-董事会而专门从事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处分事务的清算组。依上述规定,自政府责令关闭的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不成立清算组,材料供应商等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