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饮用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我公司在桶装水销售公司购买的桶装水,为职工工作时饮用,请问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职工办公时的饮用水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必须的,那么应该不属于福利费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为职工办公提供饮用水而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因此,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