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采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该如何处罚

2012-12-17

王股东是XX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拥有51%的股份)、董事长,说是出资255万元,但其中大有名堂:
一、他的出资中有12辆各类汽车。他和资产评估事务所讨价还价,结果他付费超出收费标准上限20%,而汽车估值为100万元。公司成立后,因为股东异议,经人民法院指定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为60万元。
二、他的货币出资为155万元,但公司成立后,通过虚假贸易,陆续转出70万元。上述问题,改如何处置?

分析:
一、《公司法》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王股东通过高估资产,虚报注册资本40万元。因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万元,刚好达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王股东是通过提交虚假评估报告取得公司登记的。依上述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责令此公司补足注册资本,并从:"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和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规定中择一较轻的处罚。这是对公司的处罚。
《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依次规定,王股东因虚假出资,除需补足出资以外,还要出以虚假出资金额40万元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这是对发起人、股东的处罚。

另外,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股东还需对公司受到的处罚做出赔偿。

二、《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依次规定,王股东通过虚假贸易抽逃出租70万元,公司登记机关应责令其补足,并处以70万元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