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外省市从事临时经营,如何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09-10

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外省、市从事临时经营,应当如何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的有关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对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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