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注意哪些问题?(二)

2013-09-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规定:

1、自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2、试点实施之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3、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4、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5、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6、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试点地区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除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试点地区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7、自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此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