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适合放弃免税权

2013-09-23

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程中哪些企业适合放弃免税权?

问题分析: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由于纳税人按照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在计税过程汇总,又是采用“以票扣税”方式;由于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导致企业享受减免税不一定增加企业竞争能力的情况。因此,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有必要具体分析何种情况下适合放弃免税权。

第二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由于无法准确分清各自的选项,免税项目需要转出较多进项税的企业。

2005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 /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随着“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性增值税”的转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等文件,对该条款进行了废止。

本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财税(2011)111号文件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文件同时引入了年度清算概念,即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在纳税人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兼营行为是很常见的,经常出现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情形。对于某些无法准确划分的应税服务企业,此项规定仍解决不了进项税转出较多的问题。

企业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比较应税或免税处理的不同结果,从而选择是否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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