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和技术服务类型中,应特别关注哪些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

2013-10-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范围中有研发和技术服务类型,这也是试点地区重点关注的应税服务。

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油气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还包括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自2009年1月1日执行以来,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劳务范围包括:地址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相互提供的其他劳务等15大项,具体解释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所列附件《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

对上述规定,应重点关注应税服务的范围。因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的劳务范围并不一致,对于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发生涉及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劳务,如《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中的第一项地质勘探、第九项油(气)集输及第十五项其他中的运输、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数据处理、租赁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等服务,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同时,因提供税务服务的范围为《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则劳务提供对象既包括油气田企业之间提供,也包括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的相互提供。

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应将应税服务与原生产性劳务取得的经营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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