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深圳试点工作操作规程

2013-04-25
 《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深府金发(201212号)于201326日印发,(深府金发(20133号);标志着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规范发展进入了制度化的轨道。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规定,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申请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点企业以及试点托管银行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中认定,并在启动程序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业务资格文件,经认定的企业凭业务资格文件到市经贸信息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注册登记手续。如是入驻前海的,到前海管理局办理入驻手续。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人,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由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
2.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3.世界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权威机构评选发布的资产管理规模世界排名前100名)。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点企业的,需递交的申请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权投资企业)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章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需递交合伙协议);
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反町代表人(或董事会人员名单,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伙人人员名单,如有);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或台湾
  地区投资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

6.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
7.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业务牌照情况(如有);
8.自由资产及管理资产有关证明材料;
9.拟设立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托管银行的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
11.申请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12.如是申请试点企业托管银行的,尚需递交:
12-1)试点申请书(包括:外汇指定银行资格、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是否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
      风险控制制度等相关材料);

12-2)项目计划书(包括:试点企业托管的服务内容、优惠项目、增值服务、股权投资募资托管经验等);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要求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人民币5000万;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