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先试先行,深圳营商环境在发力

2013-03-14

深圳再次成为改革的尖兵。省政府批复,从3月1号开始,深圳率先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深圳通过多项改革措施,破解企业注册难问题。新政先试先行,再次印证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

新政推动深圳高效加速发展,再次让人对该市的营商环境产生了无限的遐想。深蓝商业服务公司:http://www.dbhk.org.cn 会计师杨小姐就从此次新政出发,展现给投资者一些新政变化:

变化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收资本备案制,打破了注册资本的“玻璃门”,开始从“实缴制”向“认缴制”转变。
新政前,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登记时,要提交《验资报告》,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存入账户的资金核准后即可取出,验资实质流于形式,虚假出资现象频频发生,商事主体信用缺失。
新政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和实收资本备案制,直接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对首次出资的审查也取消,不再收取有关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也就是说,“零首期”也可以设立登记公司;取消鼓励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注册资本审批,将审批核准变为直接登记、录入系统。
这样,降低了公司进入市场的准入门槛,提供了非货币出资的可操作性。疏导“两虚一逃”等违法违规行为。

变化二)一个地址可以注册多家有限公司:也可理解为:公司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各自独立的登记管理模式。
新政前,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场所必须一致,没有找到经营场所前,不能申请注册登记公司,并且是一个地址注册一家公司。是方便了工商监督管理;但是,投资者的前期筹备中,就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去找合适的注册地址,在这过程中,就有可能失去好的投资机会,也要白白多支付租金成本。新政后,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相分离,各自独立登记。注册地址都可以由专业的商务秘书公司来提供服务,投资人只要专心合适的办公场所办公,开展公司业务即可。新政出台,从整体上解放场地资源,提高场地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经营者的场地成本。也为在观望期的投资者提供了试水的主体资格。

变化三)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将营业执照简化为商事主体资格凭证:
改革前,投资者既要提交经营主体资格,也要提交经营资格与工商部门审核。涉及到特许行业的,还要取得前置审批,涉及部门多,程序繁琐,企业在登记过程中面临重重关卡。

 改革后,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将营业执照简化为商事主体资格凭证。保留主体资格功能,弱化经营资格功能,一般经营项目完全放开,商事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自由经营。

变化四)除金融行业外的其他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都变更为后置审批:
改革措施:推进外商投资审批改革,取消鼓励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允许其在商事登记机关直接办理设立登记和变更手续,商务部门依据商事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但目前,在深圳,外商投资需要先经过商务部门审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才可以进行商事登记工作。时间大大缩短。

曾经,因为政府职能部门多,办事没效率,使多少外国投资者望而生畏;其实,不说外国投资者,作为国人,我们也身同感受。要拿到一份证书,不知要跑多少个部门,盖多少个章;等拿到那张纸,真是:黄花菜都凉了。当然,这种现象已经被改革,但尚需努力。

“时间就是金钱”看似庸俗理念,但却是铁的事实,投资者最后要的就是投资收益。如果在取得赚钱的“通行证”----- 营业执照上的时间过长,对投资者的影响不是一丁点的损失。用最快的速度,让投资者取得这张“通行证”,他们可以提前全身心投入如何去赚钱;同时,请专业的商务秘书公司完成证照登记的其他工作,为繁荣中国经济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是政府的职能之一。

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作为商人应当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的商事行为,并能独立享受商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的义务。